法律专家认为,20年前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金融理财、电子商务则不曾涉及。如今,医疗、住房等领域已经带有经营性质,金融消费和电商也差不多家喻户晓,新消法恐怕不得不回应这些领域中的纠纷。
涉及众多新领域
消法明显滞后、亟须修改,几乎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五六年前修法呼声就颇高。
200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就呼吁,修法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交易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
不过,直到最近,这部法律才开始真正进入修改的流程。
目前外界尚不知具体修改的条款和内容,即便是参与草案研讨的一些专家对于最后送交审议的版本也不甚了解。
今年1月15日,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率领的调研组曾就消法修改到湖北黄石调研,当地一则报道显示,调研内容涉及房屋、医疗,还有电子商务、电视购物,教育、保险和通信等。
去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曾在湖北进行立法调研,在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分别就“消费者”是否应仅限于“自然人”、“三包”义务是否进一步扩展、实践中经营者“霸王条款”主要涉及哪些内容、预付款服务主要存在哪些领域及存在问题、无条件解除权是否应该限制、消费者协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障碍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
“这部法律当然要与时俱进,涉及众多新内容是必需的。”上海律协民委会主任谭芳对《第一财经日报》分析,修正案可能会结合最近其他法律修改的内容,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它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是基本法律,消法是非基本法律,通常前者规定的内容会在后者里有更详细的体现。“既然诉讼法明确了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那么消法可以规定由消保委等机构履行公益诉讼的职能。”在谭芳看来,新消法最有可能增加公益诉讼的内容,这既有民诉法的依据,也符合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意图。不过,她认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会放开,主要是由各地消保委组织负责,否则在涉及赔偿部分,很容易造成利益冲突。
加重处罚有难度
消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是一个突破性的亮点,即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需双倍返还消费金额。该条款也屡屡被消费者成功运用,有效遏制了一些商家的欺诈行为,但不足之处在于,加倍赔偿并不适用于所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仅仅针对欺诈;此外有些商品价值不高,赔两倍不足以起到震慑效果。所以,不少学者提出惩罚性赔偿需要完善,尤其是惩罚力度要加大。
不过,谭芳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太大。因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可以引用《侵权责任法》,一旦加大消法的处罚力度,很可能会涉及两部法律不相协调的部分。
上海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也告诉本报记者,加大处罚力度有必要,但是惩罚性赔偿从两倍增加到更多倍数不太可能。不过,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增加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成本,除了常规的行政处罚外,法院还可以增加民事处罚。根据《民法通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金融消费者界定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消费。金融机构的地位日趋强势,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而但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却略显不足。尤其是金融海啸来袭,不少金融衍生产品因为投资者(消费者)造成巨亏。
但是这样的金融消费者定义却有不小的争议,狭义的金融消费者可理解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人,而广义的金融消费者涵盖了投资者,这类主体若适用消法则有较大的困难。
与概念争议相伴而生的是大量的金融消费类纠纷和诉讼,对于如何化解这类纠纷,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曾对本报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并出台《金融服务法》。
不过,此番修法中不太可能体现这一点。值得庆幸的是,消法会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比较明确。在去年7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陕西省召开消法修改座谈会时,陕西保监局就提出设立专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保险消费者受到消法的切实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