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科学合理统筹卫生和养老两方面资源,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规划设计、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形成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和医养结合服务事业,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多位一体的发展格局。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立足当前医疗和养老服务实际,着眼医疗、养老需求及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布,结合区域内老年人状况,统筹规划医养结合布局。三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衔接与合作,完善医养结合功能。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依托基层政府综合服务信息和基层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服务对象信息、健康信息和服务信息共享。
工作目标。到2017年,实现医疗、养老资源有效融合,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服务便捷,建立医养融合模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主要任务。一是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应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并建立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在100-200张的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需求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是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康复功能,为小型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三是努力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要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倡多学科团队合作模式,规范开展老年常见慢性病诊治,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鼓励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等方式,逐步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四是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引导社会办乡镇卫生院建立护理院,开设医疗护理型床位或病区,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方便老年人就医。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积极稳妥地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有关规定,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应为其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五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和产品。(根据辽宁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