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北京3月28日电(记者鲁元珍)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上,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没有扣除的,或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例如,纳税人的子女在2021年10月出生,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纳税人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即可为纳税人申报1至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该负责人表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将与现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衔接。政策实施后,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以及子女年满3岁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均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定额扣除。同时,纳税人继续享有继续教育、房屋租金、住房贷款、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的相应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总体上看,这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基本上考虑了纳税人不同阶段的负担情况。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或向单位提供婴幼儿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即可,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资料,同时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光明日报》( 2022年03月29日 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