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说,9月12日上午是从河南来到南京卖早点的小夫妻潘明明、郇小青第一天出摊。没想到收摊时,两人发现早点摊的推车上多出了81100元现金!失主秦女士赶到派出所,在民警的见证下,秦女士清点现金,一分钱不少。对于拾金不昧的好夫妻,她当场拿出1100元作为答谢,但小夫妻俩怎么说也不同意收,在民警的反复劝说下夫妻俩才收下500元酬金。
类似新闻时有发生。不过,我认为人们拾金不昧之后主动上缴、没有索取报酬的行为固然可嘉。但是,如果以此索取适当的奖励,也是应该的。但因为传统价值观的问题,索要回报被认为是耻辱的事。这也造成许多人违背内心真实想法,不敢要回报;有些人坦诚要回报,又遭骂,这其实都会挫伤拾金不昧的积极性。
其实,在西方人眼里,给拾金者一定报酬是常态。如法国、德国、瑞典、日本等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失主给付报酬的比例。我国《物权法》也支持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但这个内容比较模糊,也不利于现实纠纷的解决。有必要对规定细化,定出酬谢标准。让社会明白,拾金不昧和拾金求报并不冲突。要与不要回报只是个人选择,都不影响拾金不昧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