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学术造假,挪用、套取国家资金……12月1日起,这些行为将在宁夏受到惩戒。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管理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近日出台《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章24条内容从适用范围、具体措施、职责权利等方面约束和规范了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
记者4日了解到,宁夏科研诚信管理覆盖科研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所有环节。该《办法》不仅对科技主管部门的科研诚信建设责任予以明确,同时也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法人单位及自然人进行了分工和规范。各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科研项目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作出科研诚信承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诚信审核,并作为能否参与科研项目的必备条件。
“《办法》的亮点在于对科研诚信实行评级分类管理。”宁夏科技厅发展规划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宁夏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进行累计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正常、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五个级别,连续5年无不良信用行为的为良好,连续8年无不良信用行为的为优秀。对于优秀、良好等级的单位,科技厅将赋予其更多项目管理自主权;而对于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则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轻者警告、诫勉谈话;重者收回科研资金、暂时中止项目;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则一票否决、终身追究,并将其推送到“信用宁夏”建设平台向社会公布。
据悉,宁夏科研诚信管理实行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所有项目的全过程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接下来,宁夏将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科研诚信信息库,并推动其与自治区信用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激发与释放科技创新活力。 (王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