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 翟桂溪/制图)
近日,天津出台全国首部治理校园欺凌地方法规,再次引发公众对校园欺凌的讨论。
2018年是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澎湃新闻梳理发现,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出台校园欺凌治理方案,且多地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界定做出了进一步细分,并明确了惩戒和治理措施。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表示,随着各地出台方案中对校园欺凌的界定范围、管控主体责任以及惩戒方式的明确,相关部门已经越来越能够正视这一问题,采取规范化、法治化的措施面对校园欺凌问题。他建议,可以考虑以聘用法律顾问或是社工驻校的方式发挥第三方力量。
多地界定欺凌各有侧重
11月,广东、天津两地先后出台的地方性文件和法规,让校园欺凌这一话题再次引起关注: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11月21日,天津市通过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据天津人大网介绍,这是我国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已不是新鲜事。
2017年,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并对校园欺凌进行了明确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为推动上述文件落地生根,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2018年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今年,包括山东、海南、宁夏、陕西在内的全国大部分省份先后出台了当地的校园欺凌治理方案。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天津、广东、吉林三地出台的校园欺凌治理方案中,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定义作了进一步细分。
天津出台的地方性规定采取了归纳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强调从主观上的蓄意或者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的方式等方面对校园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的一般性打架斗殴、打闹嬉戏区别开来。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提出,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等行为,属于校园欺凌。此外,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多次索要财物的;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都被视为校园欺凌。
吉林对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细致界定。明确语言暴力指经常用污言秽语对其他学生进行攻击,产生矛盾;身体暴力指借助群体、身体优势打击弱势一方及弱小同学;心理暴力指不断用语言、行为等给其他同学造成精神心理压力,使其出现不良表现。
广东的界定较为系统,将校园欺凌行为由轻到重划分为三种性质,将“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列为欺凌行为。
根据广东省的方案,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等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强脱被欺凌者衣物、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等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而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等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上述三个省市对校园欺凌界定的细化值得提倡,明确的界定减少了处置此类问题时在认定方面的争议。
“教育部方案中的界定相对概括而抽象。”12月6日,他对澎湃新闻说,“界定越细化越容易落实,各省市教育情况本身不平衡,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会更好,不必强调统一。”
12月7日,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也向澎湃新闻表示,相较于其他省份直接照搬中央的界定,上述三地的方案在贯彻框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了地方实际,作出细化、偏重,对当地教育局、学校、教师、家长、学生来说都是一个更具指引性、执行性的规章制度,也更具有针对性。
他说,比如中、东部地区中,可能“拳打脚踢”“抢走财物”等显性伤害比较少,因此会更偏重“侮辱性绰号”这样不容易被发现的隐性伤害。而且各地界定的不同也提醒有关部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工作推进,校园欺凌的界定也在不断变化。
专家建议社工驻校
近年来,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已经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曾公开指出,2017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2486件、3788人;提起公诉3494件、5468人,比2016年同期增长了50%以上。
为遏制校园欺凌,全国多地在今年各自出台的方案中还明确规定了惩戒和预防措施,以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在防止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责任。
在对欺凌者的惩戒措施方面,教育部等11部门出台的方案提出,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对此,天津、贵州、吉林、河南在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中都提及了类似举措,实施对象均为屡教不改的学生。
其中,天津规定,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可通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天津还明确了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福建、贵州、河南、广东等省份也提出,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并且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
而在预防措施方面,不少地方的方案显示出了各自的“偏重与特色”。
例如,安徽提出“校园24小时监控”,做到校园重点场所、公共区域24小时无空缺;海南将引入“一键报警系统”,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河北省教育厅成立河北省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小组;河南公安机关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护学岗”;四川建立健全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和家校联系制度,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西藏、浙江强调对涉事学生的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宁夏从学校驻地公安机关委派1名法制副校长每学期定期驻学校办公;云南昭通将辖区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防范工作纳入对校长的年度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陕西西安规定班主任每周向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报告1次本班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对此,田相夏认为,针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发现、处置应该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各地目前探索提出的这些特色做法是否能在实践中合理运用是比较关键的。
在律师余超看来,各地推出的防治措施整体不错,但对于类似“一票否决制”的问责举措,他表示出了担忧,“问责举措,貌似严厉,但出现问题时可能会让校长选择掩盖问题,而不是着力解决问题”。
田相夏也提到了这一点。他介绍,根据近期在全国范围内的一项课题调研数据表明,很大一大部分遭受校园欺凌的学生对于学校的处置方式不满意,并造成对学校的敌视。“我们了解下来,此前很多学校发生欺凌事件之后,通常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态度。”
因此,他建议,可以考虑以聘用法律顾问或是社工驻校的方式发挥第三方力量,“因为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校方也属于责任方,社工相对更中立,也更专业,能帮助学校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处理机制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