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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居民医疗自付费用 将获70%以上比例救助

2013-07-26 10:30:49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钱小敏)日前,《惠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根据该办法,全市超过10万名困难居民若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保赔付后,尚有不能支付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可望获得70%以上比例或全额救助。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由县级财政筹集,各县区须结合各自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该草案是根据2010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的。“对困难群众而言,一场大病所需的费用是天文数字,纵使有医疗保险和大病医保,仍存在大量的自付费用,因此,制度化的医疗救助是必须的。”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曾焕添说。

  根据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以及城乡孤儿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诊,或者住院治疗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全部给予救助,包括起付标准部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也可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一年内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起付标准)在1万元(含)以内的,按不低于70%比例予以救助;一年内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起付标准)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扣除大病商业保险补偿95%比例后的部分,再按不低于70%比例予以救助。当大病商业保险达到最高支付限额时,医疗救助终止。

  经过医疗救助,困难居民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将大幅减少。“假设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为10万元,基本医保支付比例为70%,那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3万元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范围内的1万元,首先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70%,即7000元;剩余3000元则由病人自付。剩余的2万元通过大病医保后仍有1000元需自付,1000元依照70%比例扣除,病人只需支付300元。10万元医疗费,救助对象最后仅需支付3300元。”曾焕添举例说。

  上述四类人员接受医疗救助后,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含起付标准)每人每年累计超过3000元,且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还可以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每年限申请1次,一般不超过5000元。

  此外,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乡残疾居民(各类残疾二级以上)、城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和实际情况实施临时救助。

关键词:困难 居民 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