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扶贫办获悉,十堰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出台 《关于扶贫对象退出验收的指导意见》,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坚持扶贫对象退出程序与识别程序相一致的原则,对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按照规范程序验收,实行有序退出。
《指导意见》明确了退出标准、退出程序和验收程序。贫困人口退出按照“三有、七保障”标准(三有:①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有稳定达标的可支配收入。②每户有一项以上增收致富的主导产业。③有一门以上就业创业技能。七保障:贫困户有安全住房保障、义务教育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安全饮水保障、生活生产用电保障、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有低保五保保障)、“核查申报—民主评议—公示公告—送达告知—审核上报—退出销号—市级备案”7个程序办理,县级对当年退出的贫困户抽查覆盖率不少于20%,市级对退出的贫困户抽查不少于10%,省级对退出的贫困户按照核查区域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核查。
贫困村退出按照“四确保、九有”标准(四确保:①确保贫困村贫困户全部脱贫。②确保贫困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70%以上。③确保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④贫困村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确保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九有:有主导产业,有集体收入,有健全的群众服务中心,有小学教育、卫生文化等服务功能,有硬化的通村公路,有入户的安全饮水,有安全的农村电网,有入户的广电通信光纤电缆,有清洁的生活能源)、“贫困村申请—乡镇核查—县级汇总—市级备案”4个程序办理,由贫困村对照出列标准自行评估后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逐村核查,县级扶贫部门审核、市级进行逐村验收。
贫困县退出按照 “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村全部出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农村居民收入、人均地方财政预算收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贫困县申请—市级核查—省级验收”程序办理,由贫困县提出摘帽申请,省级验收。
《指导意见》还对验收抽查和验收结果的运用提出明确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退出程序的规范性、脱贫数据的准确性和脱贫结果的群众认可度进行评估,并作为退出验收的最重要依据。扶贫对象退出验收结果纳入贫困县 (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与精准扶贫实绩考核和县(市、区)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以下简称“两项考核”)。对如期或提前完成减贫任务的地方,通报表扬,并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奖励。对如期或提前脱贫的贫困户,留出政策缓冲期,在一定时间内继续给予针对性扶持确保其稳定脱贫。对如期完成出列任务并通过验收的贫困村,在财政资金分配上给予相应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严肃追究当地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并取消“两项考核”评先表优资格。对未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的贫困户,要“问责回炉”。对退出验收程序不到位、年度脱贫任务未完成、“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的乡镇和村,严格按照《全市精准扶贫督查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