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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出台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的具体措施

2019-03-04 12:35:04  来源: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鄂民政函〔2019〕99号),全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就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相关政策衔接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通知》明确,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举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名称预核准环节征求养老服务职能科(股)的意见,由民政部门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属地行政审批局办理登记的,可由民政部门在名称预核准环节,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属地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职能科(股)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养老服务职能科(股)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 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同时发放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备案管理责任书),要求申请人将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要充分运用社会组织年检信息,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本次通知等改革措施,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作者 刘向勇)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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