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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实施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制度

2019-04-04 13:24:18  来源:

宿迁网讯(记者 洪磊 通讯员 徐海玲) 为深入推进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近日,《宿迁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正式出台,从2019年4月1日起,宿迁市全面加强对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监管,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社会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在对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遵纪守法、诚信自律、未发生失信信息、获得良好评价的社会组织列入“红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社会组织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根据《宿迁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社会组织在严格遵守各项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在登记管理机关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等级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红名单”管理范围。有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连续满两年,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等情形之一,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范围。

我市明确,被列入“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将在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争取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参评相关表彰和奖励时,可以享受优先政策。被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将被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采取不给予资金资助、政府不向其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取消或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等惩戒措施。(责任编辑曹旻)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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