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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在浙打赢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被判支付环境修复等费用

2019-06-03 06:38:54  来源:

5月22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二审审结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诉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判决维持嘉兴市中院的原审判决,两被告支付环境修复相关费用2998万余元,专用于涉案三处污泥填埋场地的环境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59万余元,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并支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余元、杭州市生态协会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据浙江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二审审判长陈建勋介绍,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浙江法院立案受理的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浙江海宁市上林制革厂是一家村办集体企业,生产中排放废水及处理废水产生的污泥等污染物。1991年,该厂向海宁周王庙镇上林村租用30亩集体土地,用于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填埋。1993年,上林制革厂与香港富春公司共同设立富邦皮革公司,继续使用上述土地填埋制革污泥,填埋行为至1997年结束。1996年,上林制革厂整体改组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富邦集团公司。1996年12月,上林制革厂注销工商登记,注销登记注册书中载明相关债权债务等划转给新设立的富邦集团公司。

2015年10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嘉兴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富邦集团公司停止侵害,即对其在上林村违法填埋的制革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停止对生态环境的持续性污染危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即对其填埋污泥造成的周边污染土壤进行生态修复,消除污染地下水的重大危险;富邦皮革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杭州市生态协会申请参加一审诉讼,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判令富邦集团公司、富邦皮革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一审中,经委托浙江大学调查检测,上林制革厂、富邦皮革公司的工业固废填埋行为已使三处填埋场地内土壤受到严重的重金属污染,且污染逐渐扩大,可能危害公共健康,有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同时,浙江大学出具《三处制革污泥堆场污染场地修复及风险管控实施方案》、《补充说明》,对土壤修复提出公园绿地情景下污染管控方案,即对场地内污染土壤采取阻隔墙技术以控制扩散,附以土壤表面种植绿色景观植物,作为绿地公园用途使用;对场地地下水污染采用监测自然衰减技术修复。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上林制革厂、富邦皮革公司在1991年~1997年填埋制革污泥的行为,使三处填埋场地内土壤受严重的重金属污染,有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富邦集团公司作为原上林制革厂改制后存续的法人主体,应承担原上林制革厂的环境侵权责任。由于上林制革厂、富邦皮革公司在污泥填埋主体和实施填埋行为上有关联性和延续性,对使用涉案三处土地填埋制革污泥具有共同的认识,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杭州市生态协会关于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据了解,经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工作,已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案涉三处填埋场按浙江大学建议的管控方案进行工程建设,修复工程已施工完毕,待竣工验收并交付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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