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并在芝加哥设立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少年司法制度和少年权利保护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各国相继建立了少年司法体系。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虽因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万殊一辙,都倾向于在少年司法制度中注入更多的福利因素,司法目的由传统的惩罚和控制转向更符合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康复与治疗,这正与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宗旨不谋而合。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将职业化关怀渗透到少年司法程序中,通过专业化方法,帮助矫正罪错少年的行为,调适少年与其家庭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关系,整合资源,激励、指导志愿者,承认并挖掘少年自身潜力,为他们寻求各种资源,帮助他们摆脱不良境遇,体现了福利因素。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既不是二者的不期而遇,也不是少数人的先知先觉,而是世界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趋势,具有历史必然性。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就是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参与司法活动,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总称。目前,由于各国文化、国情上的诸多不同,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方法的理解存在差异;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社工界,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尚未有明确界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在实践中的服务空间非常广泛。例如,以少年司法的程序为依据,可以分为传统司法体系内服务和超司法体系服务,或狭义司法服务和广义司法服务。狭义的司法服务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所服务,广义的司法服务包括犯罪预防和社会观护、社区矫正服务、调解(刑事调解、家庭调解、社区调解)等服务。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近年来,随着国家重视程度的提高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也渐有起色。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主要有两种运行模式:一是有条件的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把社会力量引入少年司法;二是由司法机关主导向社会招募公益志愿者参与少年司法。其发展路径是试点与顶层设计相结合。我国逐步在上海、北京和昆明启动试点工作。在上海,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工作机构的专业服务,使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到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的事业中,积极推动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高度融合。在北京,作为首个致力于青少年司法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通过吸纳和培训专业司法社工人才,与检察院和看守所合作,在帮助犯罪青少年方面成效突出。在昆明,由盘龙区政府与英国救助儿童会合作,在司法程序中引入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合适成年人”是指经过专业培训,适合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触法未成年人提供主动、无偿、积极服务,全程参与保护的司法社会工作者。这些“合适成年人”主要设在派出所,确保每个派出所有相对固定的“合适成年人”。据调查,65.4%的当地警察认为这一制度对于促进对未成年人的文明执法有明显或一定的作用。另外,201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中央会签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合作重点,即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协议》提出,各级共青团培育扶持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专业社会工作队伍,协助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工作;要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及民行案件未成年当事人帮教维权方面实际困难;建立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健全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等。该协议可以看作是从顶层设计角度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进行的有益探索。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从隔离到嵌入、互构、再到契合,只能说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当前,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第一,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还处于碎片化探索阶段,只有个别基层检察院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机构开展合作,并且只停留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附条件不起诉阶段,在侦查、审判、监禁或社区矫正环节都是空白。第二,司法系统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接纳程度比较低。尽管目前已经初步具备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法制基础和政策规定,但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甚至很多司法部门把社工看作中介派来的劳务派遣工,或是把社工当作社会团体里的义工。第三,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缺乏足够的专业支持。司法社工区别于普通的青少年社工,服务对象为罪错的未成年人,需要社工本身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基础,对社工专业性要求较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会产生与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脱节的情况。第四,经费得不到保障。社会工作是一个职业化的专业助人活动,需要给社会工作者提供一定的薪酬待遇,服务机构的维持和发展也需要经费支出。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统一明确的经费标准,不利于司法社会服务工作的长效发展。第五,心理矫治效果不足。香港理工大学陈沃聪教授指出,“在传统以福利为导向的司法模式下,社工在康复较严重和复杂的青少年犯人的能力往往被过分高估。”各地在推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时,倾向于将社工描绘为灵丹妙药,这反而可能损害其长远发展。第六,没有形成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帮扶机制。社工提供帮教服务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涉罪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问题。很多涉罪未成年人被学校勒令退学。当这些涉罪未成年人被推向社会,由于文化程度低,缺乏相关技能,导致这些未成年人无处可去,无事可做,成为社会闲散人员,大大增加了其再次犯罪的风险。
展望未来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法治化、一体化、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应当是其发展的方向。一是法治化。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立法确定了专业社会工作者及其相关机构在社会调查、专家证人、合适成年人参与、社会观护等制度中的权责,促进了社工专业与其他学科的跨专业合作,成效明显,可资参照。建议在两法修改中参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规定,明确社工职权、职责,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二是一体化、制度化。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未来的发展,应结合未成年人的问题与需求、司法系统内部的转向处遇,提供更加全方位、细致化的服务。社工服务将与司法各部门实现分类、分流、分级的有机合作,真正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与发展需求,完善少年司法服务的转介与承接机制,切实发挥各配套制度的联动功能与作用,致力于形成保护合力机制,构建体系化的少年司法保护实践系统,实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一体化与制度化的目标。三是专业化。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能否顺利实施,根本还是靠人才队伍。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专业性强,对人力资源的要求较高,不仅需要有社会工作的专业背景,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知识。提升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建设,加强社工对已有实践经验的反思和改进,创新专业服务内容与形式,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能级,是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另一重点。四是信息化。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信息化对于增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信息化建设,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工具,研究把握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五是国际化。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应坚持符合我国实际与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相结合,既要准确把握国情,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情况出发,又要具有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本着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研究和借鉴国外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良好实践、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以瑞典为例,从瑞典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情况可以看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离不开立法的保障、政策的支持,社会工作的自我发展与人才培养也十分重要。其工作模式有可能不完全适合我国国情,但从制度的建立和经验的积累上还是可以为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司法机关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横向和纵向联系,建立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社会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紧密联系,形成理念趋同、资源整合、衔接紧密、不断创新的少年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促进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不断发展。唯有如此,才能汇聚起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磅礴力量,向着“少年强,中国强”的奋斗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