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视记者在天津暗访医院,发现妇产科护士强行给新生儿喂奶粉。而婴儿“第一口奶”,会让其产生对某个奶粉的依赖。基于此,为争夺婴儿“第一口奶”,不少奶粉企业“有偿赞助”医院,让医院喂养自家品牌奶粉,致婴儿上瘾。
婴儿“第一口奶”的重要性,若非媒体“科普”,或许很多人并不明晰:原来喂母乳与喂奶粉,竟效果迥异。若是喂奶粉,或剥夺孩子建立免疫系统、抗菌屏障的机会,使其陷入奶粉依赖,排斥母乳,身心也受到损害。所以说,在初乳选择上,当坚持“母乳优先”,奶粉只是次优选择。
实质上,国家2011年出台《母乳代替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在婴儿出生0到6个月里,任何奶粉品牌都不得做销售宣传,只有在产妇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下,才建议使用奶粉代替母乳。其意图在于纠偏:在我国每年新生儿超2000万,七成左右是被奶粉喂养大的语境下,规范奶粉市场与倡导母乳喂养,都很有必要。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该政策有时形同虚设。据报道,涉事医院包办了婴儿奶粉喂养“服务”,这无疑有违医学常识,也罔顾孩子健康;奶粉品牌种类,也由医院统一安排,而不能自主选择。也就是说,院方垄断了奶粉供应,也架空了家长知情权、选择权。
奶粉企业以赞助费、车马费等形式,给医院好处,以抢占“第一口奶”宰制权。这违背了国家政策规定:禁止在医院向产妇推销、宣传奶粉产品。而医院受企业之惠,为其牟取获利机会,这也涉嫌违法。在《母乳代替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
产房奶粉采购、供应,理应程序透明、价格公允。可在该医院,奶粉进入,显然溢出了“进场价”,不明不白的“赞助费”,也尽显暧昧。
事实上,这也符合“行贿”的定罪标准:在我国《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回扣,将以受贿类罪名定罪。若涉案医务人员回扣达到起刑点,理应被追究刑责。
作者:佘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