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如两年前石家庄福利院设立“弃婴岛”时引发舆论震荡一样,南京“弃婴岛”在2013年年末所遭遇的尴尬,同样引发了汹涌的争议。就连争论的焦点都像是直接“复制粘贴”的——弃婴岛,到底是在尊重生命还是在纵容遗弃?
开启解决问题的一扇窗
2011年6月1日,石家庄设立“弃婴岛”,截至2013年12月,共接收181个孩子。与往年同期接收弃婴情况相比,弃婴数量没有因为安全岛的建立有所增加。这客观上说明了,石家庄“弃婴岛”的建立并没有助长弃婴现象,相反,它还降低了弃婴的死亡率。
而南京“弃婴岛”似乎有所不同。南京“弃婴岛”几乎每天都能收到弃婴。从这个特殊的时间段内看,“弃婴骤增”也是现实。只不过我们不能拿“特殊时间段”的数据来考量南京“弃婴岛”的社会效果。之所以说目前是“特殊时间段”,在于设立之初媒体对它关注的“副效应”。之前没有太多人知道这个“弃婴岛”,把孩子遗弃在了别的地方,而当媒体对“弃婴岛”宣传报道后,一些父母知道这个“岛”比其他地方安全,所以专门跑到此处遗弃婴儿。这一点,也被南京市社会福利院院长所证实。从更长时段来比对婴儿的遗弃数量会不会增加,还有待观察。
“弃婴岛”的存在,到底会不会纵容遗弃?我并不否认那些对“弃婴岛”质疑的人心底所表露的善意,但是,一切关于伦理道德的讨论,并不能脱离现实的土壤。必须承认的是,对于那些“铁了心”要遗弃孩子的父母来说,无论有没有“弃婴岛”,他们同样都会遗弃孩子。正因如此,石家庄福利院院长韩金红曾说,“我们改变不了遗弃这一行为,但可以改变遗弃的结果”。几年前,石家庄社会福利院曾找到过一个弃婴的父母。他们来自农村,孩子生病需要花3万元,可家里砸锅卖铁只能凑到8000元。最终,他们决定把孩子扔到福利院门口,因为“在家里是死路一条,扔在这儿至少还有救”。“弃婴岛”的存在只是为了给孩子提供最大可能的保护,避免二次伤害。这世界上没有那么多狠心、不负责任的父母,不到迫不得已没有人会遗弃自己的骨肉,既然如此,关于“弃婴岛”的指责是不是可以更理性一些,简单将其置于“鼓励纵容遗弃行为”的指责中,未必能证明自己对生命有多关爱。
很多时候,那些基于现实之上为了避免二次伤害的举措,都会面临超越道德范畴的责难。比如,我们看到酒店等场所免费放置安全套,就认为是纵容色情交易。这样的责难之声也并非中国才有。为了控制毒品泛滥并最终铲除毒瘤,加拿大温哥华曾经设立过“安全注射屋”,在这个“吸毒特区”里,瘾君子可以免费领取严格消毒的针头,在专业医生和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毒品注射。政府花钱帮人“吸毒”的做法,曾引起激烈的争议,但在支持者看来,这也是一个为世人造福的禁毒方案,因为它最大可能地消除了二次伤害与各种隐患。“安全注射屋”当然不能与“弃婴岛”相提并论,只不过它们面临的舆论困境极其相似。
事实上,人类对“弃婴岛”的犹豫并非始于今日。“弃婴岛”最早出现在欧洲,因为福利机构不堪重负而面临太多质疑,曾在19世纪放弃了这种形式。但是,在“弃婴岛”消失的近100年中,弃婴现象并没有减少,而且还增加了这个悲惨群体的死亡率。于是在完善了相关法律之后,很多国家又重新坚定了对这一福利救助的支持,“弃婴岛”的数量也逐步增加。
我们从未奢望一个“弃婴岛”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弃婴问题,在解决弃婴问题上,政府一方面要承担救助的角色,而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弃婴的行为。2013年7月,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谈及“各省确立1至2个弃婴岛试点”时明确表示:设立弃婴岛是基于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等原则,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与刑法打击弃婴犯罪并行不悖。文/陈方(《燕赵都市报》评论部主任)
“弃婴岛”体现儿童保护优先原则
如果今天你的亲友诞下了一个她难以抚育的婴儿——可能是因为这位新母亲贫困潦倒或心力交瘁,可能是因为这个婴儿不幸生有残缺或者治疗费用高昂——你知道该向何方求助,以照顾婴儿的基本生活吗?知道怎么寻求医疗和康复训练资源吗?除了儿童福利院外,你还能数出几个渠道?
我国儿童保障方面的资源确实稀少又分散,难以形成有效的救助和保障网络。后果之一就是每年有十万儿童被遗弃,其中许多都有先天病残问题。由于遗弃触犯刑法,这些本就虚弱的新生儿往往被放在偏僻处忍饥挨饿,夏日易脱水,冬天会受冻,流浪猫狗与虫蚁病菌都是威胁。
提供保温箱、被褥和通风装置的“婴儿安全岛”因此应运而生。2000年,德国就建立了婴儿安全岛,如今已发展到100多个。此后比利时、意大利、瑞士、加拿大、美国、日本、印度、巴基斯坦等20多个国家也跟风建立。2011年儿童节,石家庄设立了我国首座“弃婴岛”。
生了孩子,不代表就有能力为人父母。虽然绝大部分人反感弃婴行为,但这种“犯罪本能”其实刻印在每个人的心底。在人类数以万年计的进化史里,新生儿存活率大幅上升不过数十年,弃婴甚至杀婴从不罕见。放眼整个动物界,这类行为也是跨物种广泛存在的现象。
对雄性而言,杀掉其他雄性的幼崽,雌性就会结束哺乳期进入发情期,生下自己的后代。因此,新狮王会杀掉狮群里所有不到九个月的幼狮。而如今儿童死亡,继父也往往是重要嫌疑人。对雌性而言,放弃自己的血脉则多是因为难以养育。因此,生双胞胎的大熊猫一般只养一只幼仔。日本猕猴第一次生子时,有近半几率会抛弃小猴。女性若是年轻未婚,杀婴与弃婴的几率也会显著上升。甚至有些动物会吃掉被放弃的后代——反正它们活不下去,肥水不外流,还能留得青山在。
对人类而言,在觅食与迁徙的残酷过程里,被放弃掉的往往是年纪更小或者身体更弱的幼子。因纽特人会因为气候恶劣便选择弃婴。玻利维亚土著会埋掉有明显缺陷的新生儿。
世易时移。如今的社会伦理视每个新生命为无价之宝,而非无用负担。一个婴儿自出生那刻,法律上便已是自然人,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亦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这部公约具法律约束力,要求缔约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保护儿童的生命权、发展权,及不受歧视的权利。对于弃婴而言,这意味着两点。第一,父母失职时,国家有干预和介入的责任。第二,优先保护儿童生命,然后再考虑惩罚遗弃者。从这个角度来说,“弃婴岛”内的医疗设备提高了婴儿的生存几率。
要更好地保护儿童,除了建立“弃婴岛”外,还有许多其他办法。首先是下调生育险和医疗险的门槛和覆盖范围,为更多弱势者提供婚检、产检等公共卫生服务。目前被遗弃的婴儿中,有些罹患的先天疾病早期完全可以筛查出。即使已经出生,早发现也可以早治疗,提升痊愈机会。据上海卫生经济学会的数据,新生儿听力筛查中每投入1元,未来医学和教育成本便可以节省6.7元。其次是为新母亲提供情绪管理和抚养帮助,更注意产妇有无产后抑郁症迹象。同时,考虑把更多新生儿疾病的必须药物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也必须介入。
繁衍关爱后代是生物本能,但在不能或不愿养育时,舍弃后代也是本能。认识这种本能,并不是要合理化这种本能,而是要设定更好的公共政策,以将这种本能给我们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为了避免更大的悲剧,“弃婴岛”可以算是一个最后保留的选项和出口。
文/游识猷(科学松鼠会)
设立“弃婴岛”与追究遗弃罪并不冲突
从国际上看,“弃婴岛”的设立一直伴随着争议。民政部力排众议、态度坚定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弃婴岛”,是对政府责任的正确认知和对弃婴生命健康的妥切关怀,既符合提升儿童福利的潮流和趋势,也符合我国尊重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决非一意孤行,无理决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设立“弃婴岛”与追究遗弃罪并不冲突,同时对设立“弃婴岛”的机构而言,也并不存在所谓的“沦为遗弃罪共犯”的法律风险。
弃婴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是生理、家庭和社会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弃婴现象的存在,并不是由设立“弃婴岛”而造成,甚至它也不是弃婴增多的主要原因,相反,“弃婴岛”的设立恰恰是因为弃婴难以杜绝且因得不到妥善处理往往受到“二次伤害”的结果。而从儿童福利和政府责任角度讲,“弃婴岛”应作为儿童救助和福利的一部分,纳入我国儿童福利法律制度和救济体系,为那些身患重病或严重残疾、可能沦为父母遗弃潜在对象的儿童,提供坚实保障。
我国刑法中的确有遗弃罪名,处罚的对象就包括那些对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者,弃婴当然涵盖其中。表面上看,设立“弃婴岛”似乎鼓励了遗弃行为,为遗弃婴儿的家长提供了一条脱罪通道,是在纵容违法和犯罪。这也是有律师认为设立“弃婴岛”可能构成遗弃罪共犯的根本原因。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这种观点源于对法律价值位阶的认识偏差,没有正确认识到设立“弃婴岛”的法律价值与追究遗弃罪的法律价值原本处于不同的位阶,人们在选择上是应有主次和先后之分的。
理论上讲,法律具有生命、自由、财产、秩序等多重价值。这些不同法律价值对应着人类生理和社会等不同层面的基本需求,它们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不分上下的,而是有主次、先后之分的。生命自由价值任何时候都优于财产和秩序价值。在法律实践中,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分别实现不同的法律价值。这必然导致在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间也有主次和先后之分,同样道理,那些致力于保障生命自由价值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理应优先于维护财产和秩序价值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如此一来,设立“弃婴岛”与追究遗弃罪,孰主孰次,孰先孰后,便一目了然了。设立“弃婴岛”是为了切实保护弃婴的生命健康权,使其免受“二次伤害”,而追究遗弃罪只是为了处罚违法犯罪者,旨在恢复被遗弃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秩序。显而易见,在保障生命健康权这种最高位阶的法律价值面前,制裁犯罪这种维护秩序的法律价值必须“退居二线”。
在实践中,设立“弃婴岛”与追究遗弃罪也不冲突、不矛盾。普遍设立“弃婴岛”决不能成为随意弃婴的理由和借口,同样,将弃婴送至“弃婴岛”也不能成为逃脱遗弃罪法律追究的渠道和托词。事实上,“弃婴岛”制度化,国家较好地履行义务,为弃婴提供良好的接受渠道和场所,才能有效地打击遗弃行为,才能毫无后顾之忧地对遗弃者治罪。回顾我国的执法司法实践,因为缺乏儿童保护法律制度和措施,而致使儿童权益得不到保护、无良家长得不到惩处的现象严重存在,比如我国相关法律中的“剥夺监护权”规定长期休眠,就源于儿童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依法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却没有法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来接手,反而使儿童权益不彰,法律权威受损。
文/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