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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公益诉讼成难题

2015-05-09 17:29:27  来源:法制日报

  面对日益增长的侵害众多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强化行政监管力度的同时,消费者个体如何维权是一个需要直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互联网作为一个公共交易平台,犹如一柄双刃剑。它所具有的开放性、交互性、共享性等优势,在为国民生产、生活和消费带来便捷的同时,因其存在的自主性、虚拟性等弊端,也导致多元化的法律关系主体可能会出于各种不同动机与目的,充斥、争夺、侵害网络空间这一公共资源。网络消费不法行为的存在,尤其是侵害众多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存在与蔓延,既损及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严重影响互联网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监测显示,2014年,拒绝服务攻击、窃取网站数据、大规模漏洞攻击、网页仿冒等与经济信息安全相关的威胁数量继续呈大幅增长趋势。面对日益增长的侵害众多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强化行政监管力度的同时,消费者个体如何维权是一个需要直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首先要解决的是,谁有权发动网络消费公益诉讼?这涉及网络消费公益诉讼主体适格性问题。从我国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审理对象、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呈现一定关联性,而在诉讼目的设置和具体诉请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从诉讼目的设置来看,公益诉讼体现公众参与性,能弥补行政管理手段之不足,督促执法机关依法适当履职。就当前我国网络消费存在不法侵害众多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状而言,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乏力不无关系。因此,从实现公益诉讼立法目的和有效保护网络经济秩序健康有序运转的角度出发,允许法定机关和社会组织对于网络消费遭受的损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

  从具体诉请来看,网络消费公益诉讼凸显公益性。鉴于网络消费所具有的公共属性,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就网络消费资源损失提起诉讼的,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就此提起公益诉讼,且其诉讼所得的赔偿款应当进入独立账户,专门用于网络秩序维护之中,不能直接划归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倘若立法确认众多私益集合即可构成公益,则无需就公益和私益进行严格区分。当然,应否赋予网络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之权利,学界观点可谓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就域外而言,作为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美国早在1970年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尽管在美国诉讼法理上,并非有大陆法国家从诉讼担当的理论方面加以解释,但这至少表明,公民可以任意成为公益诉讼代表的做法有失妥当;而基于大陆法的诉讼担当理论,在特定情形下,公民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完善具有现实意义。实际上,网络消费者公益损害和私益损害之间呈现一种直接、密切的内在联系性,就现实而言,允许网络消费者在提起私益诉讼的同时,赋予其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也不失为制约网络侵权的一剂良药,但网络消费者在提起公益诉讼时,需要提供网络公共资源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如前所述,同一网络消费行为同时侵害公益和私益的情况下,作为网络消费者,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私益诉讼。尽管侵权人和侵害行为是相同的,但由于侵害权益的性质不同,从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网络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出发,依循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法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并非影响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私益诉讼。考虑到网络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在主、客体方面不尽相同,公益和私益诉讼合并审理难以进行。同时,两类诉讼的审理对象存在交叉,并行审理可能会产生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为了抑制法院随意中止私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损及当事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可以明确规定,法院立案后,可以先行中止私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公益诉讼确定侵权行为后再恢复私益诉讼的审理,但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使当事人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确保司法统一,提升私益诉讼的效率,可以考虑对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效力进行适度扩张。即赋予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私益诉讼的原、被告均具有免予举证的效力和向私益诉讼原告的单向度扩张。其理由在于,私益诉讼的被告已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并行使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倘若允许其在私益诉讼中就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再作相反主张,则违反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中,就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不应受该裁判既判力的拘束,仍由被告就此进行举证。对于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作出对私益诉讼原告有利的认定,允许其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从而使既判力的扩张具有正当性基础,对私益诉讼效率的提升也有相当帮助。

  此外,网络消费者提起的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经法院判决并行承担公益责任和私益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赔偿义务的情势下,出于公益诉讼原告享有的赔偿请求权的特殊性,其诉讼利益归属体现公益性,而私益诉讼民事责任大多关系被侵权人的生存权问题,应优先满足私益诉讼原告的赔偿请求,以彰显以人为本的司法情怀。

  □朱福勇

关键词:诉讼 公益 消费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