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天津一女学生疑因乙肝歧视烧炭自杀引发广泛关注。报道称,本是活泼开朗的女孩,去年11月在学校的义务献血中,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今年3月,校方要求她开一个违规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上学”的证明,室友开始疏远她,女生被安排住进单间。在这个单间独自居住34天后,这名女学生选择了自杀结束19岁的生命。事后,校方回应称报道不属实,称住单间“是学生和家长的要求”,校方对乙肝学生不存在歧视。
目前,女生自杀原因尚不明确,不过关于乙肝歧视的话题再度成为热点。近日,京华时报联合优数研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发起了一项题为“你介意和乙肝携带者做朋友吗?”的调查。调查显示,13%受访者表示会很抵触和乙肝携带者共处一个环境,近70%受访者表示有顾虑,但可选择有条件共处。如果身边朋友是乙肝病毒携带者,20%表示害怕被传染,会尽量远离。
“乙肝歧视”时有发生
这些年来生活中“乙肝歧视”现象时有发生。2003年4月,浙江大学生周一超因乙肝落选公务员,持刀将人事局干部刺死,被判故意杀人执行死刑,乙肝歧视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2004年,乙肝病毒携带者张先著被安徽芜湖人事局拒绝录用公务员,愤而起诉,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该案最终原告胜诉,直接导致人事部、卫生部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取消对公务员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待遇;2006年,乌鲁木齐市19名携带乙肝病毒的中学生被遣返原生源地。
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是“乙肝斗士”,一直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据他介绍,乙肝歧视多见于就业、入学和婚恋中。这是一个长期形成的过程,早些年用人单位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大家慢慢形成对乙肝的恐慌。现在国家虽然明文规定不许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些用人单位违规查乙肝状况,而对此的最高处罚只有1000元,他们的违法成本非常低。
七成网友愿有条件下共处
在此次京华时报与优数咨询联合发起的网络调查中,超过九成网友了解或了解部分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在参与调查的1000人中,13%的网友表示抵触跟乙肝病毒携带者共处,担心被传染,近七成网友表示有顾虑,但可有条件地共处,比如不共用物品。如果得知身边朋友是乙肝病毒携带者,19.9%的受访者表示会尽量远离,一半网友表示会给予更多关心,30%网友表示会假装不知道。
著名教育学者熊丙奇表示,七成网友愿意有条件相处,这个数据貌似比较大没有歧视,但这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不共用物品。如果共用生活设施、生活物品大家还愿意相处吗?如果共住一个寝室,基本上是没法拒绝公用生活设施,“不愿意共处和有条件的共处,其实都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一种歧视”,熊丙奇介绍,部分人在实际生活中仍有对于乙肝病毒不必要的恐慌。
消除歧视需普及乙肝知识
雷闯表示,要消除社会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最根本的是要普及乙肝知识,很多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慌其实是因为对乙肝知识的无知。目前我国约有1.2亿人携带有乙肝病毒,其中慢性乙肝患者约有3000万,由于人数众多,人们对乙肝的敏感度和恐怖感比艾滋病还要高。
香港影星刘德华2006年担任我国乙肝防治宣传大使,他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他的《致中国乙肝患者的一封信》中,这样写道:“由于我对生活饮食十分小心,合理地安排工作和休息的时间,所以病毒只是与我共存,没有病发,对我的日常生活也没有产生不良影响”。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感染了乙肝病毒,但肝功能等各项检查正常,除单纯携带乙肝病毒外,在体力上与正常人无异。乙肝病毒是通过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如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共用办公物品、握手、同住宿舍、同一餐厅就餐、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环境一般不传播乙肝。
如何消除乙肝歧视?除去普及知识,雷闯表示,希望国家可以推出相应的反就业歧视法,从法律层面消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目前虽然有一些通知和文件,但是强制力相对较弱。
熊丙奇认同消除乙肝歧视根本在于普及相关常识,他称生活中有朋友患有乙肝,但是并不影响交往。同时表示,学校应该严格按照规定,不做入学乙肝检查项目,若在其他检查中发现有乙肝病毒携带者,要保护学生隐私。其次,学校要做好乙肝等常见病的科学常识普及工作,消除歧视教育,给学生创造更好、更宽松的环境。
做了这么久反乙肝歧视的工作,雷闯坦言,现在感觉越来越累,他表示早期做乙肝反歧视工作容易推动相应政策出台,社会乙肝歧视有一定好转,但是从根本上改观还需要普及民众知识,这个浩大的工作不是靠团队两三人之力可以完成,他渐感力不从心。最近他们把重心放在推动降低乙肝药品价格方面,以期推动相应政策改变,他说“希望总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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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针对乙肝患者政策变化
◎2005年《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第七条显示,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可正常考取公务员。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显示,在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人社部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享有入学、就业的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京华时报记者 樊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