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室友小邓(化名)借用身份信息,廊坊师范学院的杜晓晓(化名)陷入了一场无边的困境:来自各个贷款平台的催款电话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更让她想 不到的是,她陆续发现了一些她根本不知道的贷款,也就是说,她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从今年3月开始,她在各个维权平台发布求助信息。4月初,她收到共青团 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的回复后,负责该在线平台的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胜利在第一时间联系到杜晓晓,他试图要帮助杜晓晓和像她一样陷入校园贷困境的大 学生打一场“维权仗”。(本报曾于4月20日报道)
不过,这场仗似乎并不好打。从4月到现在,王胜利努力地帮助杜晓晓调查取证,提交控告书、投诉书,去法院起诉,他每一步都走得很艰难,而且每一步似乎都看不到希望。
“最近,来自法院的回复说案子难度不小,因为证据确实太少了。”对此,他心知肚明,却也无可奈何。
该怎么帮助那么多受到诱导甚至受到欺骗而深陷泥潭的年轻人?这是王胜利必须直面的一个难题。
法律维权举步维艰
对于长期从事青少年维权工作的王胜利来说,这些个案的案情本身不是很复杂。“这些网络贷款平台所属公司在未经批准、没有取得贷款发放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发放贷款金融业务,而且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极为不严格,甚至根本没有与实际借款人进行核查。”他说。
在杜晓晓的事件中,有些借贷还是在其身份信息被别人冒用后而产生的。王胜利一度自信地以为,这足以能让有些贷款平台承担责任,“因为并不是 当事人自己去办理的贷款,合同的借贷双方就借贷问题并没有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严格来说双方合同都没成立。贷款平台并未谨慎核实实际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接到杜晓晓的求助开始,他想了很多办法。
在亲自指导杜晓晓进行调查取证之后,王胜利正式用法律“宣战”。5月6日,他向法院起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原告杜晓晓与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这个案子于石景山法院立案。
5月24日,王胜利又将另一家贷款平台推上了被告席,他指导杜晓晓向法院起诉“优分期”,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于海淀法院立案。
然而起诉只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并不代表胜利。
“法院告诉我们证据太少,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然而,杜晓晓的信息被冒用根本进不去贷款平台,无法获取相关证据,这也给案子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王胜利说。
直到现在,时间过去了3个月,他依然还在等着开庭。
起诉“优分期”的同时,在王胜利和其同事的帮助下,杜晓晓于5月中旬向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递交控告书,对小邓提起刑事控告。请求对被控告人的诈骗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返还其诈骗行为所得的财产。
然而,5月20日杜晓晓接到回复,公安局对其提起的控告不予立案。
6月12日,杜晓晓向安次区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两天后,安次区检察院要求杜晓晓提交不予立案通知书。
“他们说这个必须要,否则不知道是否属于不予立案的情况。”让杜晓晓困惑的是,公安局只告诉她不予立案,并不曾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向他们要,也不给。”
按照检察院的要求,杜晓晓多次要求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6月15日派出所那边做了简单的笔录。”杜晓晓补充,“我把所有事情如实告诉他们了,到现在也没有后续,迟迟不给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检察院要求看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才行使立案监督权。公安机关不给出,检察院要,岂不是陷入了死循环。”
本以为一步一步,虽然艰辛,事情总会有好转,可是让王胜利没想到的是,6月27日,杜晓晓打电话过来说:“又有人找我催债了。”
那是一笔来自一家叫做“分期乐”的贷款,3000元,贷款时间显示为2016年1月9日,早已逾期。
投诉无门,问题转来转去
除了起诉和控告,王胜利还试图找相关的监管部门,希望通过投诉来“管管那些混乱的贷款平台”。
6月22日,他帮助杜晓晓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寄送了投诉书。请求对被投诉人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小额贷款批准、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然而,一切并不像想象的那般顺利。
7月4日,杜晓晓接到金融局电话,并且收到其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单。理由为:根据信访条例,不属于金融局的受理范围。至于具体涉及哪项条款,告知单里并未详细说明。
“我们联系金融工作局风险处进行沟通,跟他们说我们不是作为信访案件处理,要求其对这两个公司的贷款行为进行监管。”王胜利说。
但是,他得到的回复却是,P2P不归他们管,并且被告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直接放贷,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归金融局管理。但对方称“处理的话涉及多个部门,自己没有执法权,需要开会研究协商”。王胜利说,直到现在,对方都没有再给出任何协商结果。
这个问题就像一个皮球一样,在金融局、公安局、检察院之间转来转去,王胜利也为这事苦恼。
监督机制不健全,谁来为这样的事情负责
在王胜利看来,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鱼龙混杂,不管是通过直接放贷,还是通过分期消费业务,这些平台都盯住了有家庭和学校兜底的大学生。
“问题是这些平台对大学生的还款能力、真实身份、借款用途审核缺少严格的审核流程和规范的管理,仅凭学生证、注册基本信息等资料就放款,让大学生深陷其中,这样的问题真的该有部门管管了。”他说。
实际上,现在的校园贷款平台还处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状态,监督机制不健全。
“银监会监管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工商注册的校园贷公司是不在银监局监管范围之内的。校园贷平台,也就是常说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能纳入银监会监管以前是没有规定的。”王胜利介绍。
2015年7月18日,银监会和几个部门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里面提到了对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 和网络小额贷款的界定,根据相关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和P2P网络贷款均应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同时,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 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而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才能设立,即金融办或其他机构进行监管。
但是,市场的各种校园贷平台或小额贷款公司鱼龙混杂,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很难直接判断是属于中介性质的P2P网络借贷,还是小额贷款公司。有的公司甚至故意隐瞒了自己的业务性质。这也给大学生造成了认识上的误区。
究竟由哪个部门来监管?怎样防止各部门“将球踢来踢去”?在王胜利看来,也该有个统一的规定了。
“建议将所有的网络贷款领域归银监会进行监管。首先,银监会的职责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 的规章、制度,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等。其次,实践中,根据我们了解的相关情况,即使在网络小额贷款中,实 际借款人也有很多属于金融机构,例如银行。此种情形已经超出了网络小额借贷的范畴,应该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放贷的业务。而网络平台对于贷款人的身份信 息、还款能力等的审核均存在不严谨的情况。银监会对此应予以规范和处理,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助第三方平台发放贷款的行为也应予以规范。”王胜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