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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住民生底线 助力脱贫攻坚

2019-01-19 13:09:59  来源: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贫困群众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兜底保障的重要作用。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去年以来,全国各地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全面实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对困难群众进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是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承担的主要任务。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广东省民政厅近日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实施意见》。从民政部门职责出发,聚焦贫困地区和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殊困难群体,要求全省民政系统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加强衔接,创新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思路方法,坚持政府兜底保障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精准施策、精准发力、精准见效,扎实做好民政领域各项脱贫攻坚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应有作用。

广东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到2020年所有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愁吃、不愁穿"。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建立补贴资格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机制,确保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精准补贴、动态管理要求。创新家庭养老方式,落实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加快建立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设施。完善贫困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易地搬迁安置社区管理和服务,增强居民幸福感、获得感。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脱贫攻坚。

为做好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工作,织密织牢兜底民生保障网,近日,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切实为江苏省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兜牢民生安全底线。

该《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确保从2020年1月1日起,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全面达到500元/月以上;完善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认定办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家庭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同时明确,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全部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渐退期,以确保其实现稳定脱贫。

此外,还进一步加大了临时救助力度,对因病、因灾、因祸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并确保困难家庭基本生活达到脱贫标准。

为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日前,湖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省残联等8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该《方案》明确,要实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类保障。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低保动态管理要求,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并分为三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收入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二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三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各地要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同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重残对象纳入低保的政策办法,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患者,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

此外,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贵州、河南、山东等地也纷纷出台相关实施意见,着力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创新举措、狠抓落实,深入推进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织密、织紧、织牢、织实民生兜底保障网,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有效发挥了民政工作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安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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