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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会社:监督者自身也要接受监督

2013-06-13 15:38:11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6月9日召开2013年中期会议,决定暂不重启对“郭美美事件”的调查。会议还讨论了社监委的定位和职责等事项。有社监委委员认为,社监委应当定位为红十字会的咨询顾问,以义务志愿服务的方式,帮助红会建立起一套监督体系。

  肇始于两年前的“郭美美事件”,使中国红十字会的形象受到不小的损害。尽管红会自身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都做了很大努力,警方经过立案调查,认定郭美美母女与中国红十字会无直接关联,但红会的声誉至今仍未能完全恢复。今年4月,红会社监委新闻发言人透露,社监委拟于5月中下旬重启对“郭美美事件”的调查。这被认为是红会借社监委之手,为挽回声誉而进行的新的努力,不料由此牵出了新的问题,社监委也受到了舆论的质疑。

  红会社监委成立于去年12月,当时的定位和职责是,从固定监督事项、媒体和社会公众质疑的事项、受邀监督特定事项等三个方面,对红十字会工作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大约由于成立时间短,开展的工作不多,若不是主动透露将重启“郭美美事件”调查,社监委大概并不会引起公众的特别关注。而刚一受到关注,社监委就被曝出与红会存在“瓜田李下”之嫌——有9名社监委委员被曝本人或所负责的机构与红会有利益关联。如何澄清公众提出的质疑,“洗红”自己作为公益监督机构的身份,已成为红会社监委的当务之急。

  红会与社监委的关系,是被监督者与监督者之间的关系,社监委要建立高度的权威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首先必须保证相对于红会的独立地位。按照国际惯例,监督者保持独立地位,与从被监督者那里获得工作经费并不矛盾,被监督者须依法依规为监督者提供足额工作经费,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阻挠监督者的工作。所以,红会社监委的工作经费由红会提供,这一点无可非议。真正值得警惕的是,一些社监委委员本人或其机构如果与红会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势必妨碍社监委对红会的正常监督,并影响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社监委如果不能切除与红会的利益关联,其权威性和社会形象将大打折扣。

  其次,社监委作为公益监督机构,与红会作为公益慈善机构一样,都需要公开建立公信,需要通过全面公开、全程透明的工作,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红会需要把自身管理、经费使用以及接受、使用捐赠款物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专门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社监委也需要把自身管理、经费使用、工作人员以及监督红会相关工作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其他专门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社监委只有接受各方的严格监督,才能最大限度保证自身的公正清白,才能理直气壮对红会工作进行严格监督。

  正人必先正己,律己更能服人,监督者自身也要接受监督,其意义有时比被监督者接受监督更重要。红会社监委建立起高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保证其对红会监督工作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推动红会改革慈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恢复积极健康的形象声誉。所有这些努力,都需要从社监委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勇于改革和担当做起。

  作者:潘洪其

关键词:会社 监督者 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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