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如果被救助人诬告实施救助者的善良行为,给实施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被救助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说,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这种诬陷“雷锋”的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既是对“正能量”的一种保护和倡导,也维护了很多“学雷锋”者的个人权益,同时对某些恶意诬陷好人的行为也是一个心理威慑,其出发点和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这种救助与被救助行为本身具有突发性,特别是对于被救助人,突然的肇事与事后路人的救助,可能会造成被救助人无法辨明谁是肇事者还是救助者,而从以往媒体的报道中也不难看出,确有某些活雷锋遭到被救助者的“诬陷”,但也有所谓的“活雷锋”最终被查明就是肇事者,显而易见,这项规定在操作上还很难把握,另外,规定本身与现实也难以接轨。
其一,这一规定显然与现实中的“老人倒地无人敢扶”有关,事实上出现无人敢扶或救助反被诬陷的主角也大多是老年人,对其“诬陷”行为如何追究刑责,追究什么样的刑责都值得商榷,现实中他们是被社会尊重的对象,在刑法上也属“轻判”之列,尽管因其诬陷可能会让救助者身心受到很大伤害,但除了判决诬陷者或家庭赔偿损失之外,追究刑责恐怕也只能是纸上规定而已。
再者,这一规定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肇事受害者来说确实有失公平,这意味着受害者欲摆脱“诬告”嫌疑和得到相应赔偿,必须承担全部举证义务,而很多情况下突遇肇事的受害者非但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甚至本身就处在无助或昏迷状态,而对于肇事后又假装学雷锋的“救助者”来说,这项规定无疑成了逃避或减少责任的一根“救命稻草”。
其实,尽管这项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学雷锋”的行为,目的也是弘扬正气,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救助者反被诬陷这类现象的存在,就采取头痛医头的方法。
朱永华(知名时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