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建设话题受到各界关注,自上而下均努力在此领域有所作为,部分地区尝试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与此同时,制约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的诸多因素也因此浮出水面,改革逐渐向细部推进。云南率先在此领域发力,它设计的改革版图以及今后可能遇到的障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其寄予厚望的同时亦要给予提醒。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商会、公益类组织直接登记,此前包括民政部、广东省等均有类似表态。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表示,“想在云南下一场雨,让社会组织像雨后春笋一样发展起来。”中国社会组织长期受到限制,开放登记可谓开闸放水,是改革必须迈出的一步。然而,为避免社会组织有名无实,有资质却无战斗力,务必要形成社会组织运行生态,使其担负更多的职能。因此,相对而言,此次云南表态“政府退出公益慈善募捐市场”更值得期待,若能得到落实,无疑有助于提升社会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要想有所作为,其所得到的资金支持极为关键。过去官办慈善机构及特定的公募基金会一手垄断募捐市场,无论是自然灾害的临时募捐,还是特定的慈善项目,民众要想参与慈善事业,往往只此一途。而官办慈善机构的行政属性,导致其在关键的公开透明环节长期滞后,这种计划经济意味极为浓厚的社会组织建设模式,打击了民间参与慈善事业的意愿。与此同时,颇有想法的社会组织往往因为无资格,或因为其可以竞争的募捐市场极为狭窄,限制了事业开展。政府退出公益慈善募捐市场,有望终结官办慈善事业的表面繁荣,让社会组织获得更为宽广的募捐市场。
慈善事业的建设主体本应在民间,事实上,即便是遭遇自然灾害,在救援以及灾区重建等环节,其资金来源应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而非靠民间捐助。政府作为募捐主体扭曲了慈善行为的性质,而像捐款财政化,善款使用不透明乃至滥用这样的现象,更是打击了民间的慈善信心。政府不再作为募捐主体的规定,进步意义显而易见。在此之余,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慈善募捐确立的是“行政许可制度”,2011年在《广州市募捐条例》立法听证阶段,曾展开募捐是以行政许可还是以备案的讨论,今后云南在社会组织募捐门槛设置方面能否有所创新,亦很关键。
此外,云南还提出“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去年年初,北京市民政局也曾表态,公务人员要逐步退出慈善公益组织。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有利于提升公益慈善事业的活力,但离健康的社会组织运行生态尚有距离。在当前的定位中,社会组织接受部分政府职能,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从而各取所需。因此,建设有序的竞争环境,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极为重要。刚从全能型政府脱胎的社会组织,难免还迷恋“官方背景”,在职公务人员兼任基金会职务,无疑可能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破坏社会组织之间应有的竞争生态。
无论是政府不再作为募捐主体,还是禁止公务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兼差,其要旨都在于实现社会组织自治。政府要放权,社会则获得自由发展的空间,社会组织建设好坏,关键在于厘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云南在社会建设领域展现的雄心壮志让人欣喜,相信今后陆续会有更多有力且富有针对性的举措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