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于近日由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发布,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草案》分为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为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草案》在民事责任一章中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分析认为,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也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因义举可能造成权利受损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近些年,因见义勇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补偿?这往往成为引发纠纷的矛盾点。2014年,河北涞源县王安镇山炮村村民卢伟及时打手势制止了一列冲向泥石流路段的火车,避免了一场重大事故。但他自己却因此丢失了20多只羊,尽管后来铁路方面给他奖励1万元,但仍抵不上“丢羊”的损失。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正面效应无疑是重大的,但却因此损伤了见义勇为者的个人利益。类似情况并不鲜见, “见义勇为者受伤花去近3万元医疗费生活陷困境”。人民网2013年7月18日刊发了一则新闻:河北省衡水市307国道武强段,几名歹徒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开车抢劫,赵先生听到呼救声后,急忙往女孩被抢劫的地方赶,就在他走到半路的时候,歹徒乘坐的轿车从他的身边疾驶而过,后一名歹徒从车里跳下,当面给了赵先生一刀,扬长而去。此次受伤,赵先生花去医疗费用26000元(其中受害者家属给出了2000元,其余的只好自己承担),而医生告诉他,由于左手手臂尺骨完全断裂,桡骨断裂1/3,肌腱被砍断,一年以后还要进行第二次手术。赵先生家境本来就不太好,又没有正式工作,两年之内还不能干活。为了节省医疗费用,他手术后第9天就办理了出院手续,但即便这样,一年以后的第二次手术费用也还没有着落。
见义勇为是高尚的道德,但义举本身可能有风险,造成见义勇为者权利受损,有时甚至会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相应的还衍生出医疗、就业等关联的经济负担。此类事件总让人们觉得心里不是滋味。一些见义勇为者面对歹徒,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用鲜血和生命换取了别人的安宁和社会的平安。可令人遗憾的是,事情过后,这些人却没有受到善待,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有的为此付出了昂贵的医药费,从此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有的落下终身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拖累了家人。
能否得到补偿涉及公平
在我国,每年至少涌现几万起见义勇为善举,真正得到有关部门认定、获得奖励的却不多。曾有全国政协委员调研得到的有关数据显示:近1/3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顿,有的孩子因此失学,让他们独自承担见义勇为的“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尽管社会基于呵护正义,要求见义勇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表示感谢,并给予适当补偿,但都是基于道德评价的立场,有限的约束力总难兜住道德的底线。
尽管见义勇为是道德范畴,但因之受到损害能否得到补偿则涉及到社会起码的公平公正问题,事实上,近年来一些因见义勇为而引发纠纷的案子,只要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见义勇为者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均得到司法支持。例如发生在芜湖的全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一名青年教师见义勇为献出生命后,妻女生活无着,无奈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尽管引发一些争议,法院还是判决责令被救助者支付相应补偿。在如此语境下,《草案》拟建立见义勇为补偿机制,并明确“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由受益人补偿”,以此对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能否得到补偿做出朴素公正的回应,这显然是司法实践的一种进步。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将见义勇为受伤谁补偿从司法实务,上升到清晰的法律并写入民法总则,不但是立法的一次突破,更大意义在于见义勇为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成为一种民事权利。通过法律的撑腰,赋予见义勇为者保有为损害追索补偿的权利,让受益者懂得并善于感谢与回馈他人的义举,是对道德的保护与鼓励。
其它方面的保障不能缺位
侵害人不赔,或者没有侵害人时,根据此次《草案》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若受益人拒不补偿、或是没有任何补偿能力,又该怎么办呢?
就此,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罗德俊对记者表示,在见义勇为行为人申请补偿的过程中,如果一旦出现侵害人、受益人不清楚、无法补偿、无力补偿或者不愿补偿等现象,那么行为人的个人利益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对于行为人是非常不公平的。这就要求其它方面的保障不能缺位,从公共行政的角度进行分析,既然见义勇为首先是一种“义举”,是国家和社会鼓励弘扬光大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实质上是起到了协助政府的作用,对社会公共秩序起到了保护作用。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那么由国家层面担负一定的责任就十分重要,应在相关的民事法律中增加国家赔偿的相关内容,作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最后救济途径。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当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作为法律规定的完善和补充,确保侵害人或受益人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赔偿的情况下,行为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虽然见义勇为绝不是为了金钱,但至少在这方面应当打消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惟其如此,对见义勇为多方位的呵护才实至名归,才能进一步带动崇尚正义、见义勇为的精神在公众中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