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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拟定为10月

2018-10-07 18:47:21  来源:

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我省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的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每年的4月4日至10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的10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并公布。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特许猎捕证。

猎捕省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征求意见稿指出,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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