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的斑鸠,地上的泥鳅”,据说在一些地区,人们把斑鸠和泥鳅当成美味。
殊不知,斑鸠是国家保护动物。猎捕这类动物,一个不小心就可能犯罪。
近日,菏泽鄄城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2月1日,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鄄城县旧城镇一处树林内使用竹竿架设多张粘网,采取人工驱赶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当场被民警抓获。现场查扣已猎捕的斑鸠34只,作案工具粘网12张。经鉴定,这34只活体鸟类为斑鸠鸽科、山斑鸠,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早在2017年8月25日,鄄城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鄄城县全辖区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气枪、毒药、麻醉药、炸药、弹弓、粘网、弓弩等工具捕猎,禁止以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陷阱、张网捕鸟等方式进行猎捕,禁猎对象为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鄄城检察院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最终,鄄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一审判处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说了这么多,“三有”保护动物到底是啥?三有保护动物,就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5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
三有目录中共分四大类型:哺乳纲、两栖纲、爬行纲和昆虫纲,包括动物千余种。常见的刺猬、黄鼠狼、野兔、麻雀、田鸡、蟾蜍等动物都在名单中。
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有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因此触碰法律红线的人不在少数。此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10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捉或收购中华蟾蜍被以非法狩猎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
2017年2月,王某等8人分别或结伙到水库、水塘、河边等地点,通过向水中投放地笼网的方式非法捕获野生中华蟾蜍,最多捕获800余只,最少也有40余只,后王某等8人将捕获的野生中华蟾蜍以每斤1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或安某。日照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在安某和李某家中分别当场查扣2776只、505只“癞蛤蟆”。经日照市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在安某、李某家中查获的“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系“三有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