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万勤 通讯员张冰峰)江夏一菜农在自己家菜园中架网防止鸟类侵害菜地,没想到一只喜鹊和一只斑鸠“自投罗网”并致死亡,这事到底犯多大的法有多大的罪?11月17日,记者了解到,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邀请案件侦查人员、律师、人民监督员对此案进行了研究,检察院作出了犯罪情节轻微但不予起诉的决定。
今年5月,江夏菜农王某为防止鸟类啄食其种植的玉米,于禁猎期内、在未办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情况下,在自家菜园擅自架设丝网一副,致2只野生鸟类被缠绕死亡。
经鉴定,上述鸟类分别为喜鹊、斑鸠,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王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
记者此前报道,2018年12月,江夏区政府为切实践行“生态立区”战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结合江夏实际,决定在全区境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发布了《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5年禁猎期,全区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而王某的菜园在禁猎区内。
江夏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因嫌疑人违反《刑法》有关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达到“非法狩猎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该案移送江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认为王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无其他从重量刑的情节,对王某作不起诉处理更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案检察官介绍,不予起诉并非没有犯罪,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