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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生态治理

2022-01-10 08:36:17  来源: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是出于何种考虑?在案例选择上作了怎样的考量?对于预防非法捕捞犯罪,又有哪些好的建议?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发布典型案例意义何在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

“自‘十年禁渔’启动以来,沿江的百姓服从党和政府安排,遵守禁渔法律法规,长江生态资源呈现良好恢复态势。然而仍存在极少数人员受利益驱动,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据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最高检此次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为了依法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生态治理,深入推进依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护卫长江生态环境的意识。

那么,这批典型案例在内容选择上分别作了怎样的考量?苗生明表示,案例一湖南省岳阳市张某节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吴某龙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检察机关斩断跨省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的黑色产业链,严惩以非法捕捞为业、有组织地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案例二四川省雅安市罗某、罗某祥、罗某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检察机关对多人参与的非法捕捞犯罪,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好入罪关口,既确保了有效治理,又防止了打击面过宽,确保罚当其罪。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毒鱼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不要以身试法。案例三江苏省南京市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是检察机关采用刑事手段打击生产性垂钓犯罪的积极探索,明确对于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生产性捕捞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严惩。案例四重庆市涪陵区黄某航、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虽然行为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依法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五贵州省遵义市穆某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非法捕捞案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后,主动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工作,防止出现处罚“真空”。

被问及这批案例集中体现出怎样的特点,苗生明从四个角度进行了梳理,“首先,检察机关针对长江流域常见多发且危害较大的非法捕捞犯罪依法从严打击,表明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的政策取向。其次,检察机关在从严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的前提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案,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第三,发布的案例将当事人修复渔业资源情况纳入刑事犯罪评价,在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非法捕捞者参与生态修复,促进渔业资源恢复和水域环境改善,展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办理案件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司法理念。第四,案例注重释法说理,详细阐述了各类常见非法捕捞作业方式的危害和行为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对于增强群众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如何遏制犯罪态势促源头治理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6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了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

在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是如何积极开展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形成打击合力的?记者了解到,湖南、江西、云南等地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为合力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提供制度支撑;江苏省检察机关牵头制定《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检察机关签订《关于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的意见》等11项跨省、市协作机制,形成服务和保障“一江一河”流域绿色发展的检察合力。多地检察机关还注重加强内部职能协作,在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实施打击的同时,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促进生态修复,加强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还注重延伸检察职能。重庆市检察机关要求涉案人员定期到基地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江苏省检察机关督促涉案人员主动交纳损害赔偿金,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有机统一。此外,多地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

那么,结合司法实践,当前非法捕捞犯罪发案有哪些特点?“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当前非法捕捞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首先,从案发地看,该类犯罪多发于渔业资源丰富且当地多有捕食野生鱼传统的长江中下游地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长江中下游省(市)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5984人,占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人数的65.11%。其次,从犯罪人员构成看,涉及转产渔民的案件占比相对较少,非渔民非法捕捞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一部分受利益驱动偷捕的人员,往往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有完整的捕供销利益链条;另一部分是行为发生往往具有较大随机性和分散性的社会闲散人员,他们使用简易但危害较大的捕鱼装置偷捕。第三,从发案原因看,一些案件因群众对长江‘禁捕’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方法’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而导致。”苗生明说。

如何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为进一步准确适用刑法有关规定,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具体定罪作出明确规定。”苗生明介绍,最高检还分别于2020年12月、今年2月印发了《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尽管惩治相关犯罪的规定愈发细化,但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不仅需要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监管、依法治理,更离不开老百姓的支持与配合。

对于预防非法捕捞犯罪,有哪些好的建议?“首先,‘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销售、不购买、不食用、不经营野生长江鱼是每个人为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长江渔业生态保护,不仅要禁止捕捞,还要管住市场。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珍稀鱼类和保护动物,捕捞者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建议全方位、多形式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解读长江禁捕相关政策,以案释法告知公众这些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形成全民共同参与保护长江的良好氛围。”苗生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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