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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 保护野生动物 共建美好家园

2023-06-14 15:02:44  来源:

野生动物保护听起来并不“日常”,但在寄递、餐饮、演出等场景中常常会有野生动物的身影。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了更好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增强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卫森林公安开展了以“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共同构筑法治防线”为主题的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5月1日起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施行,哪些“红线”不能碰?让我们跟随中卫森林公安的普法小课堂一起来寻找答案吧!敬请大家聆听。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摘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卫森林公安温馨提示

野生动物是世界生物多样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也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座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1.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不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树立饮食文明新风尚。

2.不滥捕、不猎杀野生动物,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市民。

3.关爱动物,保护森林资源,让森林、湿地成为野生动物的美好家园。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5、禁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以实际行动珍爱野生动物,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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