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成都7月25日消息(记者 昌思荣) 7月24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四川的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已严重滞后,在野生动物保护理念、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人工繁育管理、经营利用管理等方面与上位法出现诸多不一致的地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野生动物保护机制,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的职责,并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自律责任。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明确宣传月、爱鸟周和放鱼日。
修订草案明确,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对不具备划定条件的,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放归工作。同时,对原产本省的野生动物资源,由该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进行重点保护。明确野生动物危害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推动野生动物致害纳入政策性综合保险,鼓励投保商业险。
为了规范野生动物猎捕、繁育和经营利用,修订草案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准入和退出要求,建立繁育档案和管理名录。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专用标识管理,并对其经营利用作了补充规定。草案还强调了野生动物禁食规定,对市场经营主体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并明确了对公众展示展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督管理措施。
修订草案注重强化部门联动、协同监管和内部监督。提出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巡护制度,明确政府和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同时,落实上位法要求,明确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和行刑衔接。草案还针对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等情况,强化内部监督,并立足省情,针对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