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在审理宣判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向被告人发出了广东省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
2021年,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饶平县联饶镇某鱼塘边架设粘网(捕鸟网)进行非法猎捕,并将猎捕到的动物藏于家中伺机出售。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住处现场查获苍鹰1只,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鸟类100只及鸟网、绳子等物品。
经鉴定: 苍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00元;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100只鸟类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3300元。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并向被告人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要求被告人在案发地附近设立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牌,缓刑考验期内每天至少在案发地附近巡逻一次,巡逻时间不少于半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