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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创新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形式,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2024-05-24 13:33:26  来源:

李殷婷 济宁报道

5月16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关情况。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自1991年12月颁布实施以来,山东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法规体系逐渐健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各项政策制度逐渐落地,科学保护、依法行政深入推进,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全省野生动物资源不断恢复,种群数量明显增长。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经第四次修正,于2024年1月20日颁布实施。据了解,本次修正,共修改9条、增加4条、删除1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

全面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栖息地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繁衍的空间,保护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最有效手段。本次修改,在第二条行为效力上增加“对栖息地的保护”,突出栖息地保护的法律地位。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重要性。创新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形式,新增加第十条第二款“对未列入自然保护地的野生动物重要生存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野生动物特别保护区。”

加强收容救护能力建设。

此次修改,将所有“受伤、病饿、搁浅、迷途或者误入港湾河汊受困的野生动物”纳入救护范围,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机构,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设施设备,建立收容救护档案,提高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

规范人工繁育和利用行为。

明确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明确了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规范放生行为。

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加大执法力度。

增加对违法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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