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朱来宽 日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寇某口、寇某德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并没收所扣押捕猎工具,由公安机关于判决生效后依法作出处理。
今年1月6日晚,犯罪嫌疑人寇某口、寇某德经事先预谋,到沭阳县茆圩乡寇塘村朗塘田地及道路两侧树丛内,其采用灯光照射、弹弓枪射杀方法捕杀野生鸟。当晚,寇某口被警方查获,并扣押野生鸟计17只,捕猎工具弹弓枪1把、钢珠70粒、小泥珠5粒。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猎捕的野生鸟中含「树」麻雀13只、乌鸫2只、楔尾伯劳1只、黑翅鸢1只,其中「树」麻雀、楔尾伯劳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黑翅鸢1只属于鹰科的其它鹰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寇某口被查获后,因涉案野生鸟需经鉴定,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于2018年1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寇某德于2018年1月6日晚逃离现场后于次日主动投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查,二人所猎捕的野生鸟均已死亡。寇某口、寇某德在法院审理期间,为救助其它野生动物分别向沭阳县林业局交纳生态修复资金3000元及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