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娇燕)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扣押的涉案猎夹4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扣的4只华南兔,由扣押部门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霞浦县人民政府划定霞浦县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间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1日。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购买的猎夹放置在霞浦县某乡镇后门山附近的草丛中,用于猎捕野生动物,同月22日捕获4只野兔,被告人陈某某在携带猎物及4副猎夹(另外三副损坏被丢弃)下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林业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均为华南兔,系福建省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霞浦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