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省政府网站消息,《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已经获得陕西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等范围。
《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限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不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限定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所辖县(市、区)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所辖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保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根据《办法》,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在受供养的特困人员之列,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提出照料需求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提供集中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科学便捷服务。医疗救助对象以下六个群体: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困难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除此,《办法》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救助对象。(新闻慈善促进会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