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我国第30个教师节,在强化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的同时,家庭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海淀法院从2013年审理的涉及155名未成年犯犯罪案件中随机抽取100件分析发现,一半以上的未成年犯来自于离异或夫妻关系不和谐的家庭。
“李某某等强奸案”、“电梯摔婴案”中,都有家庭教育缺位的现象。“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问题日渐严峻。
法官因此呼吁,在我国司法引入亲职教育,“强制”家长学习如何教育孩子。
数据分析
一半少年犯
来自不和谐家庭
海淀法院抽取调查了100名少年犯,同时随机选取2所中学的100名普通初中生作为对照组抽样调查,从家庭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以考察未成年人犯罪与监护人教养责任的相关性。
调查结果显示,51%的少年犯来自单亲、继亲或婚姻动荡家庭,而这一比例在普通学生中仅为8%。双亲健在的未成年犯中,父母关系较差或一般者达近三分之二,远高于普通学生的比例。
此外,半数以上的未成年犯曾脱离家庭监护,除独居者外,其共同生活对象包括同性朋友、男女朋友等;而脱离父母监护在普通学生中所占比例极低。
未成年犯家庭溺爱超三成
在对未成年犯家庭教育调查中,溺爱型占34%,另有23%的家庭以打骂体罚为主。而普通学生家庭中,近七成以说服教育为主。
近四成未成年犯恨过父母
家庭关系方面,41%的未成年犯与父亲关系不好或一般,32%的未成年犯与母亲关系不好或一般,甚至有37%的未成年犯表示恨过父母,而普通学生中与父母关系不好或一般的仅占14%。可见,未成年犯家庭监护缺失、教育不当比例均远高于普通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与家长教养失职密切相关。
延伸调查
近千未成年犯七成受溺爱
在2014年第3期《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发表的《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中,对10省市990名未成年犯调研显示,未成年犯受溺爱达三分之二以上,主要表现在“很疼爱我”、“大部分顺着我”。
但也有极端情况,16.1%未成年犯表示,父母事事都管。这也反映出家长教育不当的问题。
现实问题
孩子犯罪 问责家长存真空
海淀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游涛介绍,未成年人享有接受良好家庭教育的权利,监护人有提供良好家庭教育的义务。既然监护人教养失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中,规定了家长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可以对家长予以“训诫”,“责令严加管教”,但缺乏刚性,较少适用。
《民法通则》规定了“剥夺监护权”,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但这一条款也因缺乏配套制度衔接而鲜有实施。而且,在“训诫”和“剥夺监护权”之间缺乏过渡性法律,使我国法律对监护人教养失职的追责实际上处于真空状态。
法官建议
引入亲职教育 强制教育家长
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张莹表示,监护人教育失职致孩子犯罪,就应该以亲职教育提高其教养能力。强制性亲职教育可弥补“训诫”与“剥夺监护权”之间法律责任的阶梯空白。
亲职教育在西方三十年代就被倡导,在德国被称为“双亲”教育,美国称之为父母教育,俄罗斯学者称之为“家长教育”或“家长的教育”,即对家长进行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
对于亲职教育,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有不良行为、犯罪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如果有教养失职之过,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游涛表示,对监护人进行强制性亲职教育,裁判主体应是法官,比如当未成年嫌疑人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在刑事诉讼中由法官一并裁判对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被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可由行政处罚单位依个案必要性向法院提起强制性亲职教育申请。
而监护人是不是构成失职,则由法官进行裁判。2013年,海淀法院开展了亲职教育的尝试。
海淀法院联合共青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及辖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司法局、教委等单位会签《关于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监护人及涉少民事纠纷当事人开设“亲职教育课堂”,通过个别辅导、小团体辅导、大团体辅导、亲子互动、读书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相关链接
一些国家认为监护人教养失职是犯罪。比如德国设有“违背监护或教养义务罪”。
德国刑法典第171条规定,严重违背对未满十六岁之人所负监护和教养义务,致使受监护人身心发育受到重大损害,或致使该人犯罪或卖淫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俄罗斯、法国、匈牙利等国均有类似罪名,瑞士甚至规定过失犯此罪亦要科处罚金。(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