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陆续开展了长江、黄河、赤水河入河排污口及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发现入河入海排污状况不容乐观,污水混排偷排现象较为普遍,排污口污水来源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这些排污口涵盖工业、生活、农业、交通等多个领域,涉及面广,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必须破解的难题,亟需从国家层面出台针对性强的指导文件,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在目标任务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提出到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以下称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七个流域、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在具体部署上,《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支撑保障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为12项重点任务。一是开展排查溯源。提出了组织排污口排查、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具体要求。二是实施分类整治。明确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类,提出“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分类整治要求。三是严格监督管理。提出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环境执法、建设信息平台等管理要求。
水污染问题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是连接水里和岸上的关键节点。然而,排污口“找不着主”“没人负责”,是长期困扰基层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
对此,《实施意见》聚焦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落细。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施意见》要求各地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地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二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意见》提出,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指导各地进行排查整治。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地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