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日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7日。
征求意见稿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共十三章七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1、“低保”:按人均收入和低保标准差额按月发
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2、特困人员供养:包含治病和丧葬等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
3、受灾人员救助:住房受灾损毁政府必须安置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明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4、医疗救助:身份不明或无力付费的需急救者由国家基金负担
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明确医疗救助可以采取缴费补贴、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方式实施;规定国家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5、教育救助:符合条件者减免费用、发放助学金等
规定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并规定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上述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明确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
6、住房救助:救助标准和当地的房价挂钩
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明确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7、就业救助:确保不出现“零就业”家庭
规定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8、临时救助:因病因灾因事故突然致贫家庭可享受
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规定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社会救助监督机制,并对不依法履行救助职责、骗取救助款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直至刑责的相应法律责任。 新华社
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可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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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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